山東商報·山海新聞記者于大龍 贠建偉 通訊員 臧連普
為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知識產權糾紛化解中的優勢作用,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聊城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茌平區人民法院構建出了府院聯調聯動、訴調對接合作機制,共同推動聊城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踐行協調聯動、社會共治、自愿平等、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則,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4年1月,茌平區人民法院與聊城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召開了知識產權案件訴調對接座談會。會上雙方就如何使用訴調對接平臺、案件推送接收及轉辦、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程序、文書制作和卷宗歸檔等達成初步共識。
府院聯動機制建成后,2024年1月25日,茌平區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向聊城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送了第一個訴前調解案件。
據聊城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臧連普介紹,此案涵蓋遼寧、廣東、山東三省,涉及三個被告,案情復雜,爭議焦點是侵犯“落地生根”注冊商標專用權,引發糾紛。原告遼寧省沈陽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第5291340號“落某某”商標,注冊公告日為2009年7月21日。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類,肥料:土壤調節用化學品;農業肥料;農業用肥;種植;混合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腐殖質;混合肥料;肥料制劑等產品上,現上述商標處于有效期內。經原告調查發現被告三銷售標有“落某某”標識的肥料,經查看產品信息顯示,被告一為生產商,被告二為經銷商,同時也是商品上“某某農科”的商標權人。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了侵犯原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被告一廣東省江門市某植物營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4日。主營業務:生產、加工、銷售:肥料(含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土壤肥料、土壤調理劑);銷售:植物生長調節劑、園藝機具、滴灌器材、農資產品;承接灌排工程安裝;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被告二廣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擁有“某某農科”商標。被告三聊城市東昌府區某農資經營部成立于2017年06月01日,主營業務:農肥、農藥批零兼營,農業技術咨詢服務。
該案經聊城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臧連普主持調解,經調查發現被告一、二為兩個公司,實為一個負責人。公司曾經申報過“落某某”商標,但未獲得批復。該案被告三一直代理銷售被告二的產品,因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主觀上不認為“落某某”商標侵權。被告三也曾經銷售過原告的產品,近幾年沒有見過原告商標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一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第二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臧連普介紹,首先聯系了被告三,通過對其進行宣講,普及注冊商標維權常識,被告三接到調解告知書后積極配合,第一時間聯系供貨商(被告二),被告一、二迅速派出代表和調解員溝通。隨后讓三被告確認在生產、銷售“落某某”商標產品過程是否侵權。三被告通過咨詢律師和知識產權專家,確認侵權。引導三被告進入調解環節。最后,調解員尋找出當事人各方平衡點,敲定調解價格,一鼓作氣,出具了調解協議書。此案歷時16天,多方多輪協商,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而且三方目前已達成初步合作意向,表示要實現多方共贏,為新時代新農村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此案是府院聯調機制成立以來,茌平區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向聊城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送的479件案件之一。一年來,在受理法院轉辦的479個案件中,共結案466件,調解成功311件,16件正在調解中。聊城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臧連普通過電話、短信、郵政快遞等便捷方式通知當事人案件情況,在案件調解告知書送達、和被申請人溝通兩個環節,借鑒茌平區人民法院馮屯法庭的“魯仲連調解”品牌機制,走訪當事人,引導更多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效提升了聊城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群眾滿意度和社會影響力。
茌平區人民法院與聊城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的聯動合作是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創新模式,推進了案件的快速開展,開拓了聊城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調解工作的新局面。